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機制,確保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有效開展傳承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精神和《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云南省文化廳會同云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認定的、承擔國家級或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保護傳承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推薦和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命名等程序。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必須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評審、推薦;申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必須在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評審、推薦。
第四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命名工作由省文化廳會同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批,每三年推薦、評審和命名一次,具體事項由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承辦。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或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傳承某項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帶徒傳藝,培養后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應當推薦和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六條 申報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和職業,當前的工作和生活情況;
(二)本人傳承該遺產項目的傳習時間和實踐經歷;
(三)本人在該項目世代傳承譜系中的序位、影響力和獨特性;
(四)本人在該遺產項目的傳承、發展中的顯著業績及相關榮譽;
(五)本人傳承該項遺產項目的相關證明資料。
第七條 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實行逐級推薦申報程序。由個人或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向所在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或推薦,經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民族事務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州、市文化行政部門。由項目保護責任單位推薦的,應征得被推薦人同意。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屬省級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的,可將推薦材料直接報送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第八條 各州、市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民族事務部門,根據申請人(單位)材料和縣 (市、區)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組織該項目領域的有關專家,對申請人的申報資格進行復審,提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及推薦意見,報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第九條 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審核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材料,遴選出符合條件的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名單,報云南省文化廳。
第十條 云南省文化廳會同云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交的申報名單進行評審,確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通過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一條 云南省文化廳會同云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根據評審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下發文件、予以命名并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所承擔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二)積極開展傳習活動,帶徒傳藝,培養新人;
(三)積極配合項目責任單位做好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淵源、傳承譜系、傳統技藝等記錄、整理工作;
(四)積極采取措施,完整保存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原始資料、實物;
(五)定期向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民族事務部門和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報告項目傳承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支持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
(三)組織開展相關研討、展示、宣傳等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
(四)提供其它有利于保護傳承的支持。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四條 各縣級文化館應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多種方式,全面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有計劃地征集和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主要作品,建立傳承人檔案。各州、市、縣文化行政部門應對當地代表性傳承人的工作和生活狀況等,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報省文化廳。
第十五條 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地縣(市、區)文化館具體負責(屬省級事業單位的傳承人,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代表性傳承人連續兩年不積極履行傳承義務者,由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并按申報、審核、認定程序取消其傳承人資格。對于觸犯刑律須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文化廳、云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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